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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出台《关于违法违纪案件直接审理工作规定》            【字体:
我区出台《关于违法违纪案件直接审理工作规定》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7 8:00:07    

  为规范和简化纪检监察组织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日前,北仑区纪委、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规定,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北仑区纪委监察局关于违法违纪案件直接审理工作规定》。

  该《规定》明确,对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的刑事追究处理结论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处理结论的违法违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不履行立案手续,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程序,但案件仍应作为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上报,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人员办理。

  同时,该《规定》要求,进入直接审理程序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具备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书副本,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材料。

  最后,该《规定》对直接审理案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如案件来源及依据,确定主体身份,履行审批手续,收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案审谈话,必要的补证,撰写审理报告,召开支部大会,提交集体讨论,履行批准手续,处分决定见面,下发送达处分决定等十二项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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