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目一考试规程
1、学员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体检合格,经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后,由培训学校统一报送车管所审核,合格后办妥理论约考单。
2、学员凭本人身份证、理论约考单到指定的宁波市商业银行付费,付费后到车管所理考登记处登记。
3、理考登记后,及时到理考室参加理论考试。
4、学员应对号入座,遵守考试纪律。
5、科目一考试时间为45分钟,共100道题,每题1分,合格分数为90分。考试合格后到2号门领取成绩单,签名后领取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不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的下午参加补考。
二、科目二考试规程
1、报考准驾车型为C1、C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10天后,报考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天后,由驾校统一到车管所进行科目二考试预约。
2、桩考一般按准考证顺序号持先后顺序进行,第1名考试时,允许后面2-3名学员提前进入考场熟悉考场环境。
3、每次桩考,每个学员允许考一次补一次,考试合格的在考评单上签名;不合格的20天后由学校再次统一到车管所预约下次考试。
4、遇到桩考仪或者考试车故障引起的不及格时,由考试员提前报告,经所领导同意后补考1次。
5、科目二考试中,如发现学员有舞弊行为的,除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外,同时取消其理考成绩。
三、科目三考试规程
1、桩考合格后,报考准驾车型为C1、C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30天后,报考准驾车型为B1、B2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40天后,报考准驾车型为A1、A2、A3的学员应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60天后,由驾校统一到车管所进行科目三考试预约。
2、考试科根据考试人数提前对考生进行分组,临考时抽签确定各组的考试员,考评单不随意抽动改组。
3、考试应进行考前点名查验、考中记录鉴定、考后讲评宣布考试成绩和考试员、学员双签名。
4、道路考试不及格的,原则上不准当场补考。
5、科目三考试成绩当场宣布,不及格的告知不及格原因。
6、学员对路考成绩有疑问的,应当场向考试人员提出或向车管所投诉,考试人员或车管所有义务解答。
7、科目三100分为满分,报考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90分,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应当达到80分。
8、学员道路考试有舞弊行为的,除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以外,同时取消桩考、理考成绩。
9、考评单一经填写不得涂改,涂改视为无效。
10、考评单须由考试人员掌握,学员单独持考评单前来参加考试的,应予拒考。
11、考试不及格的,应由驾校统一进行约考,不计次数,但必须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考试合格的,五个工作日后由本人持身份证领取驾驶证,也可提前办理邮寄手续进行邮寄。


